中发〔 1982 〕 13 号
一、我们党是一个具有悠久斗争历史的大党。经过长达60多年的光荣的战斗历程,党在自己的队伍中聚集了大量的一代又一代的久经锻炼的老干部。建国以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四个时期中,即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至今健在的还有250万人。其中已经离休退休的只是少部分人,大部分人还留在工作岗位上。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老干部,不少同志现在年事已高,不少同志即将进入老年,他们仍然担负着各种领导岗位上的繁重工作,这就使各级领导班子老化的状况,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妥善地安排新老干部有秩序有步骤地实行适当的交替,已经成为当前摆在我们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根本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在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曾经提出过新老干部的适当交替的问题。但是由于指导思想的偏差和实际工作的失误,没有能够解决。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把党和国家各级组织中的领导骨干作为“走资派”打倒,同时提拔了一大批投机分子和野心分子,更使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组织路线和组织工作遭到极大的破坏,使干部制度和干部队伍陷于空前严重的混乱状态,大大延误了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现在,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经过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的思想、政治和组织状况已经大为改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已经大为巩固。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认为,把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有秩序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了。
二、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在长期和残酷的革命战争中,在战火纷飞和白色恐怖的年代里,我们党的老干部出生入死,不怕牺牲,英勇奋斗,为推翻反动统治,为民族和人民的解放,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巨大贡献。建国以后,他们又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把长期贫穷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都有了相当可观的基础的、发展中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十年内乱时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原则立场,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坚韧斗争。近几年,他们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为拨乱反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老干部,不愧为中国人民伟大事业的中坚力量。没有这样大量的老干部,没有中国革命各个时期中牺牲的先烈和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没有他们的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长期斗争,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对于党的老干部的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我们的子孙后代,都是决不会忘记,也决不应当忘记的。
但是,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干部的相当一部分,毕竟年老体弱,精力差了,越来越难以承受领导工作的沉重负担。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有鉴于此,为了使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保持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连续性,保持党的领导的稳定性,必须用极大的努力,选拔和培养成千上万的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使他们参与各级的各种领导工作,得到更多的实际有效的锻炼,逐步地从老干部手里接好班。我们的老同志,要为党的事业着想,为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以天下为己任,高高兴兴、满腔热情地欢迎和支持资历较浅、年纪较轻的优秀干部担负主要领导职务,同时使自己退出主要领导岗位,转到比较超脱的地位。这是老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重大和光荣的历史责任。为了保证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顺利进行,并使一切将要退下来的老干部都能得到妥善的安排,中央认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必要的。
三、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和健全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
不同国家和社会各有自己的退休制度,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各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的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当然也必须从我党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广大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合情合理 ,使退下来的老同志各得其所,才能有利于新老合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能强有力地促进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老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 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当然,个别未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身体不好,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退休。另一方面,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退居二线,包括当顾问和荣誉职务,不属于离休退休。那些身体还好、又有比较丰富的领导经验和专业知识、但因年龄或名额限制不宜进入领导班子的老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负有一定职责的顾问,或从事某一方面的调查研究、参谋咨询的工作。那些为党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威望比较高、但是坚持正常领导工作(包括当顾问) 有困难的老干部,可安排适当的荣誉职务。担任顾问和荣誉职务不宜重叠,原则上一人一职。至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家,如果年事已高,则应当大力支持他们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集中用于研究和著述,为他们配备必要的助手和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也可以让他们担任某些荣誉职务,除有特殊情况者外,一般不必再从事行政领导工作。
除了上述原则规定之外,中央认为,还应当强调指出,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需要保留少量超过离休退休年龄界限的老革命家。特别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更需要有若干位经验丰富、德高望重,能够深谋远虑、统筹全局,而且精力尚能工作的老同志,留在党和国家的中枢领导岗位上。这是全局的需要,是保持国内安定团结和正确处理国际关系的需要,是完全符合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
四、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老干部毕生以革命为业,而并不经营什么私人产业。同时,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因此,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生活待遇,包括医疗和交通工具等等,也应当一律不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的不少老干部,老骥伏枥,壮心不已,决心在离休退休之后,无条件地终身坚持艰苦奋斗,这种高尚的革命精神是值得作为楷模在全党大力提倡和学习的。但是,考虑到许多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岁月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又积劳成疾,体质越来越弱,在生活和治疗中都不同程度地会遇到一些困难,中央决定分别给以适当的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拟订。这样做,表达了党和人民对于老同志保持身体健康和较好地安排生活的应有关怀。中央相信,这个规定,必将得到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赞同。
对离休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他们离休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退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如果本人希望回乡或到某些适宜的地区定居的也应当积极地为他们安排,提供方便。
为了统筹解决老干部离休退休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各级党政军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并且定期地把这一方面的工作提到党委的议事日程上来。
五、对于一切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期望。这些老同志,在他们工作的几十年时间里,用巨大的精力和热情为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并以此写成了他们自己的光荣历史。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中央希望他们, 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我们已有不少老同志,离休退休之后,仍然热心于社会主义祖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并且利用一切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方式,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保持同群众的联系,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认真写作有益于人民和青年的著作,或者积极参加有益社会的轻微体力劳动,切切实实点点滴滴地为人民做好事。他们不但严于律己,而且抱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地教育和要求自己的子女和其他亲属。必须充分认识,老同志的这一件一件事情本身似乎并不轰轰烈烈,但是整个说来,它对我们社会的改造,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具有不可估量的巨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党的报刊要经常地如实地宣传报道这些老同志的事迹。
中央还希望一切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老干部,向现在中央工作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这几位老革命家,虽然由于党和人民的需要,服从党中央的决定,还要留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岗位上,但他们是那样大公无私地、诚心实意地扶持在资历上、能力上、经验上不如自己的同志出来主持工作, 而把自己的位置摆在后面,并且把这当作对党和人民的光荣责任和愉快的事。他们对大量日常性质的问题,放手地让处在第一线的同志去处理, 而对重大问题,则又是那样认真地运用自己的丰富经验和政治智慧,竭心尽智地帮助处在第一线的同志出主意,并同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尊重党中央的集体领导。这种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精神和科学方法, 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老同志应当如何发挥作用的极好榜样。
一切离休退休老干部的子女和其他亲属,都应当热情地赞助和支持老同志愉快地离休退休,同时应当更好地继承和发扬革命前辈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沿着革命前辈的光荣的战斗道路前进。
六、在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同时,大担提拔中青年干部到各级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充分地估计到,经过建国三十几年的工作和斗争,我们党确实已经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他们政治上坚强,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有领导能力,经过锻炼和考验,而又精力充沛,完全有条件担任各种领导工作。这是我们党的希望所在,也是我们党具有伟大生命力的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或者对这一点估计不足,而在选拔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时总是在 60 岁以上的同志当中打圈子,拿不出魄力,打不开局面,就会贻误我们的事业,就会犯不可原谅的历史性错误。
选拔中青年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年富力强这个正确标准。首先要看政治表现,要考察他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德不好的,虽有某一方面的才能,但不能忠诚地为人民服务,在他们用实际行动切实改正并取得群众谅解信赖以前,一个也不能选拔到领导岗位上。那些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以及近几年来在政治上严重破坏党的生活准则和在经济上严重违法乱纪的人,现在还占居领导岗位的。要坚决撤下来。至于对比较年轻干部的领导经验,则不能要求过高。只有把他们放到领导工作的实践中去,才能够使他们由经验不多变为经验较多,愈益成 熟起来。在这个问题上→定要防止和克服任何论资排辈和求全责备的思想。对于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女干部,尤应重视,不可歧视。中央相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确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指引下,只要我们真正依靠党的各级组织,依靠党内外广大群众,同时依靠广大富有经验、知人善任的老干部,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靠群众的眼力来识别和选拔干部,而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就一定能够把接班的同志选准,把这件大事办好。即使有个别人没有选准,或者后来经不起考验,变得不好,那也不难及时调整,无碍大局。
中央认为有必要唤起全党同志深刻地注意我们党的历史经验。我们党在走上历史舞台并且开始领导千百万人民群众进行伟大斗争的时候,甚至直到建国的时候,党的各级领导者,包括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几乎都是很年轻或者比较年轻的。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更应当充分地相信,只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 发挥集体智慧,依靠老同志的帮助和支持,广大年轻和比较年轻的接班的新干部就一定能够领导人民,开辟更加光辉灿面烂的远大前途。
七、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这是一场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是关系我们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事业能够顺利实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能否正确地对待这件大事,对于我们各级党委和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是一次严峻的党性考验。
我们的同志应当理解,在职时努力工作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表现,由于年事已高、力不从心,不适应工作要求而退居二线或离休退休,也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表现。
我们的同志应当具有无产阶级的面向未来的宽广胸怀,在敢于打破一切轻视优秀中青年干部的习惯势力,欢迎新生力
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 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 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 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 发给;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 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o 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 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 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 150 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 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 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制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