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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7-09 

      一、本所研究生招生、培养、毕业分配、学籍管理、档案工作、学位工作,在所领导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主办。

      二、本所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取得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为:

      博士生导师: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符合《中国科学院球盟会官网入口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及遴选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硕士生导师: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符合《中国科学院球盟会官网入口申报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三、招生工作

      1.制定有关招收研究生的规划、政策条例及规定。

      2.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研究生学科、专业介绍和导师情况介绍。

      3.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组织科学家讲座。

      4.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评卷,进行初选、复试。

      5.研究生录取工作,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分析及破格、调剂录取。

      四、培养工作

      1.制定研究生培养的条例、办法及规章制度。

      2.起草有关研究生素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及规定。

      3.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4.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基础课及专业课设置。

      5.组织实施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6.办理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检查工作。

      7.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重大的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

      8.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9.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10、组织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各项国情教育活动。

      五、学位工作

      1.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2.承担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会议会务工作,承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换届手续。

      3.负责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授予工作的审核。

      4.负责学位授予备案统计工作。

      5.负责新增硕士、博士学科、专业点的申报工作。

      六、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在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研究中心党支部、教育管理部门和导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七、研究生经费,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制定《研究生经费预算及开支的施行办法》,归所财务处统一管理。

      八、本条例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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