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系列论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系列论坛”(以下简称“论坛”)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局有关要求及《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青促会”)倡导、支持和组织的大型学术活动。
第二条 论坛的目的是为促进青年人才的学术成长提供交流平台;论坛坚持“学术自由、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原则;旨在拓宽青促会会员学术视野、提高学术水平和增长知识才干、培养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大力促进会员之间的学科交叉与融合创新,为切实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积淀人才基础。
第三条 论坛服务于国家科技战略目标,鼓励自由探索,突出自主创新;充分发挥青促会会员学科背景广泛的优势,围绕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及高精尖技术等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与国民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科技问题进行论坛主题筛选;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和融合,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论坛按期次进行,每次一个主题,参会代表控制在50-200人。论坛主办单位为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承办主体为青促会内部各学科分会、地方分会、或研究所小组。
第五条 论坛实行执行主席负责制度。每期论坛设执行主席1人,执行副主席2-3人。执行主席可以自荐,或由申报单位推荐;执行副主席由执行主席选定。执行主席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45周岁以下,为青促会会员;(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并已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论坛代表产生采取由执行主席邀请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与会人员主要来自科研、教学或生产第一线;允许一定数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列席。与会代表人数上线一般控制在200人。若报名人数较多,同单位参与人数不超过10人,由各单位小组长协调。
第七条 鼓励举办以圆桌会议为主的小型、专题类的学科交叉创新论坛,充分讨论和梳理论坛主题相关的发展历程、研究难点、新兴热点、潜在课题及交叉融合的可能性,旁征博引、融会贯通,引领青年科研人员解决现存问题、探索学术前沿、预见发展趋势。小型论坛可根据规模和需要设立论坛召集人,人数控制在10-50人。
第八条 论坛贯彻无论年龄大小、资历深浅、职务高低,在学术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论坛主要以学术报告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为保证充分的交流效果,原则上报告和讨论的时间比例不能大于1:1。
第九条 鼓励论坛参会人员积极探讨和合作,组建学科交叉创新团队。
第十条 每期论坛举办时间一般为1-2天,具体地点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论坛承办单位将提前10天以上公布论坛海报和具体会务信息,便于与会代表提前安排行程。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论坛由青促会理事会统一管理;论坛申报以青促会各学科分会、地方分会和各单位青促会小组为主体进行申报,鼓励多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有意提出申报的单位,请根据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系列论坛”执行主席简表》《“中国科学院青年青年科学家系列论坛”主题申请表》,提交青促会秘书处(qch@mail.iggcas.ac.cn)。申报材料可于青促会网页(http://www.yicas.cn)“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第十三条 论坛申请报告经青促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上报院人事局人才处获得批准后,由青促会秘书处正式通知申报单位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小型专题论坛由所属学科分会或地方分会管理。管理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青促会理事会负责论坛的总体筹划、组织协调和追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执行主席或论坛召集人主要负责论坛参会代表邀请和论坛组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策划论坛议题、制定会议方案、设计会议程序、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2)邀请与会专家,主持召开会议;(3)向青促会理事会提交申请材料;(4)在论坛结束后三天内提交关于会议工作简报和总结。
第十七条 会务工作由承办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其职责如下:(1)提供会议地点和会场,负责会场布置;(2)落实专家参会情况,组织代表参会;(3)编印会议资料;(4)落实会议期间的食宿及交通方面的安排工作;(5)负责会议期间的常规和应急情况处理,为参会代表提供必要的本地帮助。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如论坛公共费用确需青促会提供支持,由执行主席或论坛召集人向青促会秘书处提交经费申请说明书,明晰所需经费额度、详细用途等,由理事会讨论审批后下拨经费。
第十九条 鼓励各承办单位自行承担或协同解决公共费用,允许会务组与地方单位或社会企业进行合理的合作并争取赞助经费。
第二十条 与会代表自行解决参会所需的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等。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参照《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01月01日起施行。